WMCJYY先生最近陆续暴料了当年在葛店劳动“偷桃”(以下简称“桃事件”)和“窃鱼”(以下简称“鱼事件”)的事实过程,作为这两件事的双料肇事者坦然披露四十年前真相,这本是一件值得钦佩的行为,但是,作为桃事件的另一当事人,对事件本身以及因事件引发出种种评议亦有不同的看法。
首先,剃头老师对发生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同一性质的事件采取了截然不同的处理方法。桃事件当事人被训斥、强迫向老农道歉、责令回武汉写检讨等;反观鱼事件,裁决者不闻不问、装聋作哑,使肇事者当年得以浑水摸鱼、蒙混过关。从WMCJYY先生四十年后的文章上看,透过那字里行间无不是洋洋自得的样子,哪有一点悔过之意。
偷桃也好,窃鱼也罢,虽是同一性质,但鱼毕竟是不能和桃同日而语吧,不管在那一个星级宾馆里白花花的参子鱼怎么也算得上是一道主菜,而酸不溜的小青桃即使在偏街陋巷的小食店也不会把它列入餐后的果盘。再说了,无论从哪方面讲,勾参子鱼都是在杀生,所谓“偷桃”再怎么上纲上线,充其量只能上奏为顺便摘几个青果而已。笔者实在想不通如此精明的剃头老师咋就分不清熟轻熟重、熟是熟非呢?
对剃头老师有欠公道的做法,不去追究也罢,毕竟此事已过四十年,令人不解的是四十年后桃与鱼的“差别对待”仍在持续。从如今同出师门的“点评人”对桃事件耐人寻味的“关切”,以及鱼事件不同寻常的备受“冷落”就可以管窥一般。
有人对桃事件最初调查不甚满意,认为当时“分工好像很细,请详细考之”。言下之意,搞得不好是可以随时立案重审;
有人怀疑在桃事件中动用了“一票否决的结果”,是否有滥用权利之嫌?玄外之音,如不识相是可以马上启动弹劾程序;
直言不讳的:那就是一起“有组织、有目的、有纲领、有分工、有人出点子、有人牵头组织、有人动手、有人专吃、有人告密、有人承担责任”的专案;
旁侧敲边鼓的:“你也是当年的受害者,更应该出来指证呀……是谁给你的桃子”;
宣传鼓动者:“坦白从宽、揭发有功”。
随着讨论的深入,拔出罗卜带出泥,“帮吃者”在油然而生。
如果帮吃的事实可以确定,那就不仅仅是帮吃了,而是另有作用。“偷与窃”的定义是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诸位试想当事人在光天化日之下将摘下的桃子送给众人分享,是乎有一点象当年红军的什么行为呀?
帮吃者的出现原本是朝着桃事件当事人有利的方向发展,失望的是, 帮吃者俨然以受害者的身份诉苦“结果弄得我嘴巴好苦难受半天咧”。难道不知道现代医学研究的结论是酸性食物更有益健康,在当今要给“酸葡萄正名”时,推出酸性实物受害论不觉得太不适时机了。当然,在引诱的情况下作出“不得而为之”的表白则应另当别论。
由“偷桃”到帮吃,由帮吃到受害者,由受害者到检举揭发,好象事态还在不断地扩大。
回顾事件的全过程可以看出,桃事件当事人一再受屈,鱼事件肇事者屡屡得手,本来简单明了的事被貌视公平的第三方即当年的裁决者剃头老师及现在的“点评人”甚至“帮吃者”弄得如此复杂,也使桃事件的当事人不得不朝着当年是否他们都“品尝”过参子鱼这方面想。 |